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发挥研究 生在我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成都大学勤工 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学〔2019〕6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学院本专科辅导员,以及其他设岗单位 的管理辅助工作等。
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与全日制本专科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 指导实验和实践环节等工作。
研究生助研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课题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攻读专业相关的科学研 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原则上以每月累计承担工作 24 小时为一个基本岗。
研究生助教工作分为理论教学辅导和实践、实验课程辅导两类。理论教学辅导以承担 一个教学班一学期的教学辅导工作(每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参加一次答疑)为一个基本 工作岗位任务;实践、实验课程辅导原则上以每学期指导累计 24 个学时为一个基本工作岗 任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工作量,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分长期与短期两种。长期“三助”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 于五个月(即一学期为一个工作单元),短期“三助”岗位(包括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 要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危险、涉密等岗位不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处罚) 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课 程学习成绩不及格或未按要求完成阶段培养计划的研究生不得申请。
第八条 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个助管、助教或助研岗位。
第三章 岗位选拔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立,各二级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向学生处申报,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一汇总和合理调控, 并将最终确定的助管、助教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研究生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助研人员选用与考核由设岗课题组或设 岗导师负责。具体选用条件及原则由各二级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生处发布的助管、助教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助管、助教岗位。研 究生根据二级单位汇总发布的助研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助研岗位。申请人统一填写《成都大 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岗单位。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择优确定研究生“三助” 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学期选拔结果提交学生处审查和备 案。
第十二条 “三助”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 (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助研”岗位的协议还应明确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的权 利与义务。
第四章 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开
展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设岗单位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 交学生处。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 对因“三助”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应由导师向设岗单位提出终止其 “三助”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备案。
对无法履行“三助”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由设岗单位提出终止其“三助”工作的建议,经 设岗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备案。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学校为每位研究生助管、助教基本岗位提供每月 500 元酬金(每年最多发 放 10 个月)。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时间)发 放。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酬金由学生处协调各设岗单位每月造表,报财务处发放至研究 生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酬金从设岗课题组或设岗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 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助研岗位酬金的支付具体额度由设岗课题组或设岗 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每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 每月不低于 500 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 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根据各二级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成都学院(成都大 学)研究生“三助”(助管、助教、助研) 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成都大学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