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促进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成都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8722太阳集团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类型和评选名额
第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发到学院的名额,结合学院实际分配给各班级。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修身;
(二)关心集体,宽以待人,尊敬师长,热心帮助同学;积极主动参加校、院(所)、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研等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科研成果较突出,各科成绩优良;
(四)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评选,同一评选年度优秀研究生与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不可重复申请。
(五)各年级参选“优秀研究生”的候选人采取学生根据本人综合素质评分(奖学金个人评分)自我推荐,经本班全体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所在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各班级的有效候选人经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复评后,形成学院2024年“优秀研究生”拟推荐名单。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修身;
(二)关心集体,宽以待人,尊敬师长,热心帮助同学;积极主动参加校、院(所)、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研等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在班级、院(所)或校研究生会、学生党支部(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小组长)或其它学生团体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热爱学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广大学生服务,积极组织各项活动,表率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优良;
(五)各年级参选“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候选人采取研究生干部根据本人综合素质评分(奖学金个人评分)自我推荐,经本班全体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所在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各班级的有效候选人经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复评后,形成学院2024年“优秀研究生干部”拟推荐名单。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每年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评选。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无任何违纪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各项体育竞赛,身体健康;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曾获得过“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或“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的研究生中产生;
(五)延期毕业者或已经毕业者不得参评;
(六)各年级参选“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采取研三学生根据本人三年综合素质评分(奖学金个人评分)自我推荐,经研三全体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年级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有效候选人经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复评后,形成学院2024年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拟推荐名单。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本年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产生,按省上规定名额选拔其中拔尖者予以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各年级应根据本评定办法开展评选工作,评选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宁缺毋滥。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学校及学院统一安排,由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荣誉称号候选人自愿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班主任处汇总;
(二)各荣誉称号候选人由各年级全体研究生投票进行初评,经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复评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拟推荐人员名单;
(三)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公示后无异议的各荣誉称号拟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条 评选时间:每年9月-10月期间进行“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其他奖项评选时间以校学生处评选通知为准;“优秀研究生”与“优秀研究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学院拟推荐人员名单公示期内向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的同学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所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在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在获奖后如违反校纪校规,且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时,经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参加四川省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具体安排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进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8722太阳集团2024年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成都大学8722太阳集团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