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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8722太阳集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日期:2024-06-0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成都大学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8722太阳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本院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班主任、研究生代表等,由党委书记任监督组组长,纪委书记任监督组副组长。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参评条件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总名额以学校下达的名额为准,具体各年级的名额分配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

(五)参评对象需获得参评学年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不得有重修、补考记录。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五)学校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对象为各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或称“标准修业年限”,下同)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德育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学术讲演等组成,采取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相关计分原则按照参评学年制定的《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为准。

测评得分=德育测评成绩+智育测评成绩+文化活动和竞赛测评成绩

第十一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德育测评成绩由导师、班主任及班级评定小组进行评议。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态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班主任及班级评定小组对研究生政治立场、纪律要求和学生工作进行评价。德育测评成绩为以参评学年《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分数计入。

第十二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智育测评成绩由班主任及班级评定小组进行评议。外语学习成绩以参评学年《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分数计入;学位课程成绩为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如果申请人有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

第十四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包括科研论文、科研立项、专著/专利/注册商标、科技获奖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大学”。

(一)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外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位序作者,或是导师为第一位序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位序作者;可按盖章的论文接收函、接收通知加导师签字或检索证明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二)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专著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排名第三、第四等,按每下降1个排位,系数为上一排名的50%比例递减。并由该专著主编对申请人的工作贡献进行认定,出具“贡献证明”。若排位与“贡献证明”不符的,按“贡献证明”进行认定。

(三)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专利申请人应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专利以授权页、授权通知书、受理通知书(附请求书)加导师签字进行认定。

(四)其他未作说明按照参评学年《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文化活动类成绩以参评学年《8722太阳集团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表》计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十七条  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额外加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研究生因某一方面或综合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享受加分,满20分。如全国优秀大学生、全国大学生道德模范标兵、全国自强不息优秀大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15分/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8722太阳集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8722太阳集团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8722太阳集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8722太阳集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大学8722太阳集团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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