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学时的,一律按1天4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1学时计算。
2.学生请销假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学院的组织纪律性与大学生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3.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将学生的出勤情况纳入本课程的学业成绩考核。班主任、辅导员应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春季学期仅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病假
1.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等材料。
2.病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的,班主任同意后报学工办主任批准;病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班主任报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3.学生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应持有医院证明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事假
1.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2.事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事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工办主任(M310办公室)批准;事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班主任报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副书记(M315办公室)批准。
3.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不予准假。
第七条 公假
1.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条 销假
请假期满,学生应携带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到班主任、辅导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由学生本人提前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在明确有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理(特殊情况可提前通过QQ、电话、短信等征得班主任、任课老师同意后补办)。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旷课论处。
2.学生请假须填写《8722太阳集团学生专用请假条》(见附件),分上下两联。经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到学工办确认盖章(学院学工办M310办公室)。上联交班主任,下联交任课教师。
3.学生在外学习、实习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经实习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批准。
第十二条 罚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校的;
2.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3.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4.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