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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8722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4-06-03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8722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成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8722太阳集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条 8722太阳集团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须进入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应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三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通过注册取得成都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 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3. 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需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一)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困难档。

(三)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特别困难档。

(四)殊群体学生需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予以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脱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并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在认定期间应着重考虑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汛情、旱情、地震)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或者困难程度加剧的学生,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五)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恶意欠交学费的;

2.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3.本人未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在填报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生本人申请:每年开学时,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

(二)班级评定小组进行评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了解学生情况、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进行认定,同时应着重考虑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公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在认定困难期间有突出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院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发生,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资助育人,关注和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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